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14號聲請人 徐俊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志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溫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確認相對人「溫」志明是否正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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