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本耀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本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7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1,2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47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
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