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48號
原   告  黃惠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智瑋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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