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048號
原 告 黃惠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智瑋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