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日商株式會社荏原製作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增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458,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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