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度台覆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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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台覆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七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決定(八十七年度賠字第四號)聲請覆議,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原判決無罪機關包括各級法院。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及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項分別規定甚明。本件聲請覆議人因殺人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提起公訴,旋因逃匿經原決定機關通緝在案,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經警緝獲,由原決定機關以其涉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事實,而予覊押,嗣經原決定機關判處無期徒刑,聲請覆議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撤銷原判決,為宣告無罪之判決確定,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緝字第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六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六三三號刑事卷可稽。聲請覆議人聲請冤獄賠償,依上說明,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之,乃竟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聲請,自屬管轄錯誤。原決定因而駁回其賠償之聲請,核無不合。聲請覆議,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蔡詩文 委員 徐璧湖 委員 楊鼎章 委員 謝俊雄 委員 曾煌圳 委員 洪文章 委員花滿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