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83號
原   告 黃瀛即進益煤氣爐具行
被   告  楊音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原告陳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被告住所地
已於106年8月17日遷至屏東縣高樹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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