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余晨誌
相 對 人 林芮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8
樓之2,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