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厲健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
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戶籍係設在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其最後之
住所亦在臺北市○○區○○街,有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徒紀錄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