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77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林盧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19條約定
:「如因本約定書而涉訟時,立約人與貴行同意由貴行總行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條款影本
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寧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