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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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寅○○
辛○巳○○ 林盈玥 丙○○乙○○戊○○辰○○丁○○子○○丑○○卯○○庚○○癸○○壬○○被告己○○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341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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