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314號債權人高雄縣永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中所稱之附表。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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