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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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林阿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康林阿族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簽注單陸張、帳冊單壹張、大樂透開獎單貳
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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