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劉淑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麗媛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5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