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華龍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雄
訴訟代理人 陸志清
被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清祺 )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理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陳述、抗辯或
尚有其他證據欲聲請調查,均請於本次庭期前提出書狀,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