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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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家翎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