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家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57號上訴人 陳浩銘
陳村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被上訴人 陳淑煖 訴訟代理人 朱正聲 律師
曾增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