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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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65號再抗告人賓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輝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萬一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
1項等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