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告 洪傳吉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欽 律師被告 洪家弘
黃美淑 共同 黃照峯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