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4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賓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月27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4月2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20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98年5月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游育慈附表:
┌───────────────────────┬─┬────┬──────┐│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縣│汐止市│社后│社后下│406│建│9,061│100000分之││││││││││470│└──┴───┴────┴────┴───┴──┴─┴────┴──────┘┌─────────────────────────────────────┐│建物標示│├──┬───┬──────┬──────┬───────┬─────┬──┤│││││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平方公尺)││││││├───────┬─────┤範圍││││││樓層面積│陽台││├──┼───┼──────┼──────┼───────┼─────┼──┤│1│6371│臺北縣汐止市│臺北縣汐止市│層次:8層││││││社后段社后下│康寧街169巷│合計:186.82│20.85│全部││││小段406地號│29號8樓之2││││├──┼───┴──────┴──────┴───────┴─────┴──┤│備註│共有部分:社后段社后下小段6481建號,面積16,144.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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