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2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