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224號聲請人( 黃柏誠 即債務人)號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一:
┌───────────────────────────┐│㈠「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㈢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正本」。│├───────────────────────────┤│㈧預納郵費新臺幣300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㈢財產增減變動表。│├───────────────────────────┤│㈣更生償還計畫草案。│├───────────────────────────┤│㈤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