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仁泰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蕭仁泰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55,600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份附卷可稽),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