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