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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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己○○辛○○○乙○○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庚○○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即被上訴人甲○○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0,17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3804分之1000之總合),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此為準,則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45,568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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