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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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5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前揭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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