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 王永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當日開庭時,被上訴人 郭永周 有於法庭上侵害聲請人即上訴人人格權之言詞,聲請人為瞭解對話及陳述完整內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民國108年11月14日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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