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迺正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六九號刑事判決,應對鄭迺正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鄭迺正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蔡彩貞法官洪昌宏法官王聰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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