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九號聲明人 劉育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0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育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民國一00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一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於一00年十一月三日,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一00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九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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