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四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沈振武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拾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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