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三號聲請人 唐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秀蓮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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