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一號再抗告人 楊祥鑫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一二○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楊祥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刑確定在案,詳如第一審法院裁定附表所示。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而有二裁判以上,第一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以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再抗告人所為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以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已廢除,請給予公正、合理之裁定等語,任持己見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九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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