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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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展望多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祥 代理人 歐陽仕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灣美津濃股│國泰世華商業│104年9月10日│732,346元│TM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