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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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4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⑴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⑵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3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