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縣新社鄉東興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