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1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0號原告功林不銹鋼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嘉弘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加人 陳銘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5日以「具多層次延展面之水槽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1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102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提出證據2之99年1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多功能水槽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證據3之97年8月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水槽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4之96年5月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水槽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證據5之99年3月11日公告第00000000號「一體成型的槽體構造」新型專利案、證據6之81年6月21日公告第00000000號「抽屜軌道之改良」新型專利案等為證,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原告於100年8月1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計1項)。
案經被告於102年1月24日以(102)智專三㈢06020字第10240171580號函通知參加人就系爭專利更正本表示意見,並於102年6月21日與雙方進行面詢後,被告乃依該更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以
102年6月27日(102)智專三㈢06022字第10220843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仍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彭洪英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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