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民國96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搶奪、搶奪、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09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三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0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上開案件嗣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於96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7月17日,羈押折抵113日,累進縮刑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6月2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827號函、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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