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弘傳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麗玲 即宜津機車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