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孫淑美 債務人 黃崇彥
黃明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崇彥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明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7筆貸款金額分別為31,763元、26,635元、26,635元、23,476元、23,476元、20,000元及16,731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崇彥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8月2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72,60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明通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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