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36號原告 陳宏榮 訴訟代理人 陳忠涵 被告 張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