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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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告 李惠隆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