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79號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債權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按,非屬本院之轄區。又縱令債權人主張其法定代理人處理公司之清算事務,惟法定代理人並未因此成為債務人,而仍應以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定其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