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彥龍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4日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於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原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