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即 黃巧麗 反請求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許兆濓 律師被告即 黃銘洲 反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反請求被告 黃金喜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
許兆濓律師反請求被告 黃隆昌 上一人監護人黃巧麗
黃銘洲黃金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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