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健謀
黄瑞芳
謝永章
謝進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速偵字第405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健謀、黄瑞芳、謝永章、謝進騰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速偵字第40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一條文雖經修正,但不論修正前後,均不影響本案應沒收之結論,應逕行適用新修正之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266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證據資料無誤,足認該扣押物均係刑法第266條第3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是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金額(單位為新臺幣)所/持有人一象棋1副洪健謀、黄瑞芳、謝永章、謝進騰二賭資2,900元黄瑞芳三賭資300元洪健謀四賭資100元謝永章五賭資500元謝進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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