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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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朱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9722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4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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