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即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榮宗
羅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
109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2紙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