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林月美 被告 涂堂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