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澎 訴訟代理人 丁巧欣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姿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姿尹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