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陶淵明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福源 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 陳芬芳 被告 蔡麗絹 被告 蔡月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芬芳、蔡麗絹、蔡月招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7,600元(記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8,700元/平方公尺×主張之通行土地面積348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