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春雅上列被告因犯賭博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56號,偵查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拾張、電話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378號卷頁19)、訊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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